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 张某某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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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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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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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17号院1号楼3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1〕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成旭华(16040021016)、杨贾(16040021023) |
违法事实 |
经查,张某某(以下称当事人)2016年3月份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结识自称某某城市《某某调查报》社长高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高某某办理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在高某某授意下,当事人和张某某对某某集团某某矿、某某矿、某某矿、某某矿和某某集团安装处等单位瞒报矿难事故进行走访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高某某。2021年9月3日出版的《某某调查报》(总第477期,2021年第34期)第4版以“国家煤监局、河南省纪委、监委、河南国资委:某某集团一年来多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瞒报18名矿工兄弟死亡”为标题进行了刊登报道,并在境外出版发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线索移交函》1份、2.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3.高某某的讯问笔录2份(复印件)、4.张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复印件)、5.张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复印件)、6.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扣押决定书》2份(复印件)、7.张某某户籍信息1份(复印件)、8.张某某和张某某自写的《检查》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人员的违法言词证据) 证据二:1. 张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2. 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1.2021年9月3日出版的《某某调查报》照片证据、2.新闻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报纸出版信息及违规办理的证件)。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规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河南省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无违法所得,你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行为违规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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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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