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湛河区邮禹图书音像门市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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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邮禹图书音像门市部(朱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315516H
法定代表人 朱某某
地址 湛河区光明路南段邮局门面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贾(16040021023)、李鹏飞(16040021026)
违法事实 接群众举报后,2021年12月31日11时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贾(16040021023)、李鹏飞(16040021026)来到湛河区光明路南段邮局门面湛河区邮禹图书音像门市部,发现该图书音像门市部正在营业中,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朱淑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图书音像门市部内发现55册涉嫌侵权的《王朝霞各地期末试卷精选》《王朝霞期末真题精编》《王朝霞考点梳理时习卷》复印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复印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该店负责人朱淑珍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411MA4315516H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编号为新出发平湛零字第PZ024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非法经营额的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违规情节,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侵权复制品(附:《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94元; 3.罚款贰仟元(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月20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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