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新华区润泽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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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0A8KD4W |
法定代表人 |
汪某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建路西段(大教堂对面)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鹏飞(16040021026)、侯亚磊(16040021029)、刘世锋(16040021005)、郭鑫(16040021031) |
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李鹏飞(16040021026)、侯亚磊(16040021029)、刘世锋(16040021005)、郭鑫(16040021031)来到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建路西段(大教堂对面)的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发现该网吧在疫情期间营业后,立即通知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与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执法人员在向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魏慧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经查,该网吧正在营业中,网吧内共有59台电脑,其中27台在计费中,现场发现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由新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平新)文旅检字〔2022〕第00505号。该网吧负责人魏慧娟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18:00时左右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派出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随后带网吧工作人员及两名疑似未成年人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曙光街派出所见到了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留下联系电话。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案件移送书;2案情调查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402MA40A8KD4W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编号为410402200028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3.魏慧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汪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1.执法取证照片1份6页;2.执法记录影像光盘1份1张;3.魏慧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4.监护人黄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5.未成年人王某某及其监护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2页;6.监护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7.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过程、调查取证和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旅游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1份2页;2.《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有序开放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场所的通知》1份1页。(证明因疫情场所停止经营的起止时间)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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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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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11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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