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朝歌KTV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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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朝歌KTV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382DC7W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黄金海岸六号七号楼一.三.四层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鹏飞(16040021018)刘世锋(16040021029)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21日02:45时,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黄金海岸六号七号楼一.三.四层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军旗朝歌歌舞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1〕第B025号,同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该娱乐场所现场值班经理任席斌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382DC7W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编号410402160016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任席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1〕第B025号1份1页,《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1〕第B028号1份1页,执法取证照片1份6页,现场负责人任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的违法事实,以及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程) |
处罚依据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停业整顿一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7月2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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