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恰恰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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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恰恰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0C8XH0B |
法定代表人 |
吴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办事处北渡村1999号2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韩璐(16040021019)庄哲(16040021027)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22日15时26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办事处北渡村1999号2楼的平顶山市恰恰网吧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被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随即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1]B023号),当事人“平顶山市恰恰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对此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1]B023号)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1〕b023号;(证明当事人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的事实) 2、检查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证明违规事实的证据) 3、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并承认该网吧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4、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并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的《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第二项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认定你单位上述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7月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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