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速派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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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速派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3X9RCU7M |
法定代表人 |
堂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福苑锦绣华庭2号楼门面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亚磊(16040021029)刘世锋(16040021005)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20日11时10分,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新华路南段西福苑锦绣华庭2号楼门面房的平顶山市湛河区速派网吧进行检查时,检查时网吧正在营业中,共有90台电脑,其中41台在计费营业中,发现该网吧未对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核对、登记,被依法查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当场制作填写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1〕B020号、并责令该网吧立即改正。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速派网吧的现场负责人党玉虎对此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1〕B020号;(证明当事人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的事实) 2、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违规事实的证据) 3、该网吧负责人党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4、该网吧负责人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
处罚依据 |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7月5号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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