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隆江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发行业务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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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隆江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GFJ4T4F |
法定代表人 |
任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育英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路西平开集团3楼会议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超(16040021018)郭鑫(16040021031)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24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鑫(16040021031)、刘超(16040021018)在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路西平开集团3楼会议室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平顶山市隆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任旭隆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行政执法取证照片; 四、任某某调查询问笔录; 五、网店后台截屏。 |
处罚依据 |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本机关查明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事实,违规情节,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本机关查明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事实,违规情节,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6月7号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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