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同乐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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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卫东区同乐街同乐书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6K67H90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矿工路中段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告字〔202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鑫(1604005377)、郭尔雅(16040001036)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27日17时02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鑫(执法证号:16040021031)、侯亚磊(执法证号:16040021029)、郭尔雅(执法证号:16040021003)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街道矿工路中段路北平顶山市卫东区同乐街同乐书店,发现该书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李建华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书店内的货架上发现书名为《风水》、《地理五决》、《阴阳五行》等封建迷信类的涉嫌非法出版物共计38本,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对出版物进行了初步鉴别,结果与版权页信息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该店经营者李建华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402MA46K67H90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许可证号为豫新出发平零字第PW003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2.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与身份信息)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执法检查照片1份5页;3.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2页;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1页;7.《出版物鉴定申请书》1份1页;8.《送审出版物清单》1份2页;9.《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2份2页(附:出版物清单)1份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过程、调查取证、鉴定结果和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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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出版物; 2.罚款3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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