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献民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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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献民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6987272193
法定代表人 吴XX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肥料)罚〔2025〕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徐新生(16040019097) 李大伟(16040019071) 朱荣欢(16040019052) 崔 娟(16040019098)
违法事实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在该店抽取检测的标称“中清黑琁沣”大豆黄金肽菌酶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经检测,该批次肥料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为7.33%,不符合NY/T 798-2015的相关要求,同时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的技术指标N+P2O5+K2O=8.0%不符。该肥料共购进20袋,销售3袋,销售收入150元,剩余未销售肥料16袋,有一袋拆封用于抽检,剩下的半袋封存于店内。 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中清黑琁沣”大豆黄金肽菌酶肥(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报告1份,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吴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叶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以及委托办理证明材料。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中清黑琁沣”大豆黄金肽菌酶肥(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照片4张,现场照片1张,购货票据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该肥料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 三、处违法所得0.4倍的罚款60元 (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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