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金牧阳光兽药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5MA403RWP20 |
法定代表人 |
张XX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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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饲料)罚〔202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崔 娟(16040019098)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肉类专项整治行动中在当事人的兽药门市部抽取的“天康”宝宝乐乳猪教槽料经河南省农药兽药饲料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产品质量标准不合格。该批超浓鱼肝油粉共10袋,进货价格为60元/袋,共销售了9袋,1袋抽检拆封后厂家收回,销售收入720元。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检验报告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检验认定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天康”宝宝乐乳猪教槽料产品照片2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的违法事实、数量;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3.销售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行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轻微,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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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2、处以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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