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傅XX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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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傅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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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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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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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渔业)罚[2024]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 16040019068 刘坤豪 16040019053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傅XX与其子傅XX(同音),在曹镇乡秦庄村南地大泥河河道桥头附近水域使用电鱼器、电瓶等自行组装的设备进行电鱼,在电鱼时被曹镇乡派出所当场发现并抓获,现场收缴渔获物16.91公斤、电鱼工具一套。曹镇乡派出所于2024年12月19日将该非法电鱼线索移交我局;12月19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非法电鱼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公安机关2024年12月18日对傅XX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 3、从鲁县张官营镇小营村出发到曹镇乡秦庄村南地大泥河河道桥头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鱼工具照片2张; 4、公安机关对渔获物及处理照片2张; 5、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6、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张。 以上证据2至6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曹镇乡秦庄村南地大泥河河道桥头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7、村委会证明1份; 8、当事人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1份。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同意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罚款人民币 5300元整; 2、没收电鱼工具一套。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已于查获当日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 3.罚款人民币5300元(伍仟叁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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