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舞钢市枣林镇金旦兽药部销售劣兽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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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枣林镇金旦兽药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81MA4222555E
法定代表人 李XX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兽药)罚〔2024〕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 军(16040019060) 李晓伟(16040019006)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0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兽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省农药兽药饲料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份(编号:Y2024J2196、Y2024J2196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为劣兽药,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物流从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盒(规格:10mlx10瓶/盒,批号:20240401),2024年9月10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检取样4盒;当事人销售6盒,销售价格为13元/盒。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兽药抽样单 1份; 2、检验报告(编号:Y2024J2196、Y2024J2196G)2份 3、询问笔录 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 5、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 1份; 6、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 1份; 7、购进票据照片打印件 1份; 8、兽药销售台账照片打印件 1份; 9、李XX身份证件照片打印件 1份; 10、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 件 1份; 11、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 1份; 12、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兽药产品批准文 号批件照片打印件 1份; 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兽药GMP证书照片打印件 1份。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整(78元); 2、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处货值金额130元2倍罚款:计2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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