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无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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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DNHH3J5Y |
法定代表人 |
王XX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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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 兽药)罚【202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丰 缪 执法证件号: 16040019027 马利国 执法证件号: 16040019026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7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执法支队接局办公室转交群众反映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问题线索对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来到位于新华区湛河北路街道公园北街九中对面儒骏和园1楼底商122号商铺,名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DNHH3J5Y;经营者:王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注册日期:2024年07月01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王XX出示并确认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在其经营者王XX全程一起对店内进行了检查。该门店面积约70平方米(两间房屋)呈长方形走向,店内东墙北方宠物食品,里面(北墙)为宠物洗澡区域;西墙为柜台及货架。在位于柜台旁柜子上发现有兽用欣宠克、沙罗拉纳咀嚼片,联系机构:硕滕(上海)企业管理公司;生产批号:574221;生产日期:2022.033,有效期:2025.02。经国药兽药网查询该兽药信息与外包装信息一致。该兽药一盒共3片(盒内剩余2片)执法人员经现场了解,该兽药于2024年8月购进,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提供该店兽药经营许可证时,经营者未办理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2、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店面照片1张 3、平顶山市新华区优宠宠物用品店经营者王XX身份证复印件1张 4、兽药欣宠克、沙罗拉纳咀嚼片照片1张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
处罚依据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中《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者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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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经营的欣宠克、沙罗拉纳咀嚼片2片。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货值2倍的罚款:340元=170元×2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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