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汝州市丰源农资门市销售劣质农药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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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汝州市丰源农资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2Y5RK01
法定代表人 杨XX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农药)罚〔2024〕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崔 娟(16040019098)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2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汝州市开展2024年秋风行动农资专项检查中,发现汝州市丰源农资门市经营的“饱利丰”24-表芸苔素内酯的农药共41袋、“立德康”氟环唑的农药共40袋,以上农药已于2023年1月20日超过了质量保证期,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饱利丰”24-表芸苔素内酯的农药产品照片2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案件来源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数量;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3.销售台账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饱利丰”24-表芸苔素内酯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行为的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饱利丰”24-表芸苔素内酯的农药40袋; 2.处以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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