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高新区金瑞种业门市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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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高新区金瑞种业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0MA421YK01L
法定代表人 王XX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种子)罚〔2024〕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徐新生(16040019097) 李大伟(16040019071)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5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辖区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门店摆放有没有包装的散装小麦种子一袋, 包装上标有:“华冠百农207,国审麦 2013010,净含量:15kg,河南华冠种业 有限公司”等字样,经现场称重数量为 2.75kg。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的种子 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无包装散装种子照片3张、 现场照片1张,购货票据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销售无包装散装种子的违法事实、数量;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 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种子法2022年版):“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裁量阶次:轻微,行政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小麦种子 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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