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鑫绿源农资供应站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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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鑫绿源农资供应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RTHF1E |
法定代表人 |
丁XX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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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肥料)罚〔202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朱荣欢(16040019052)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9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辖区开展2024年“绿箭护粮安”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农资店经营有标称:“云普丰”快苗的肥料(产品通用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该肥料产品包装标签上推荐适用作物与农业农村部网上公示的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现场查获该批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80袋;已售出20袋,违法所得2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云普丰”快苗肥料(产品通用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产品照片2张、现场照片1张,手机支付截屏记录一份,农业农村部肥料公示截图复印件一张,证明案件来源和经营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数量。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被委托人的资格。 |
处罚依据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依据《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违法行为:“(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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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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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进行警告。 2.处以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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