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X宠物用品店无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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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XX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2MACGWQ7M3L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兽药)罚【2024】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张新刚 16040019073 丰 缪 16040019027 马利国 16040019026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2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与新华区农业农村局一行对宠物诊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张新刚、丰缪、马利国与新华区农业农村局周军伟来到位于新华区光明路街道光明路广厦俊园门口(对面),名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XX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CGWQ7M3L;经营者:勾晓锋;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注册日期:2023年04月24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勾晓锋出示并确认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在其经营者勾晓锋全程一起对店内进行了检查。该门店面积约60平方米(两间房屋)呈长方形走向,货架摆放于店内西墙,呈南北走向,在位于北侧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兽用非处方药,神芪(黄芪多糖口服液),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宝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190205231;生产批号:220901;生产日期:2022.09.02,经国药兽药网查询该兽药信息一致,该兽药7瓶(30ML/瓶),执法人员查询该店购进记录显示,该兽药于2024年3月购进,共10瓶。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勾晓锋提供该店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勾晓锋现场无法提供。
主要证据材料 1.XX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勾晓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购进记录及涉案兽药照片各1张; 4.XX宠物用品店门头照片1张;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7.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8.勾晓锋询问笔录1份。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中《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经营的兽药神芪(黄芪多糖口服液)7瓶。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15×3瓶 3、处货值2倍的罚款:300元=150元×2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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