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XX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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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肖营村1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渔)罚〔2024〕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永生(16040019105) 张焕新(16040019068)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1日接市热线办交办件:接市民举报。白龟湖上游有人晚上偷捕鱼。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晚23点乘执法挺水库执法巡查。当巡查到湛河区五虎刘村南浅水处,发现水面有3层刺网。执法人员停船并收集网具。刚收网5分钟左右。有划船从岸边黑影处划过来。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询问,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询问,划船的是滍阳镇肖营村杜英亮、张颜君夫妇,二人承认网是他们下的。晚10点左右下的,还没有捕到鱼。等到后半夜再收网收渔,共下三层刺网一块儿有400米左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取证。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证1页;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 3.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4.现场照片2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共1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一份共1页; 7.送达回执共2份; 8.禁渔期公告一份1页; 9. 热线办转办件1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在白龟山水库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虽然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当事人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后果,对在白龟山水库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1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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