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河区XXX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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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Y5RK01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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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农药)罚〔202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2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辖区开展2024年平顶山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检查中,发现湛河区李国付农资店经营的“立德康”肟菌·戊唑醇的农药共41袋、“立德康”氟环唑的农药共41袋,以上两种农药已于2024年3月4日超过了质量保证期,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立德康”肟菌·戊唑醇农药产品照片1张,“立德康”氟环唑农药产品照片1张,现场照片1张,证明案件来源和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数量。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 3.采购台帐复印件1张,销售台帐复印件2张,购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入“立德康”肟菌·戊唑醇农药和“立德康”氟环唑农药的数量和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行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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