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XX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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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XX蔬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农产品)罚〔202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 军(16040019060)李晓伟(16040019006)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叶县XX蔬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农(农产品)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1份; 2、询问笔录 2份; 3、勘验笔录 1份; 4、法定代表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叶县XX蔬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件 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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