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卫东区***日杂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0MA417QLJ3K |
法定代表人 |
张XX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观上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农药)罚〔202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辖区开展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场发现“田多帮”噻虫胺的农药产品2袋,共80千克,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田多帮”噻虫胺农药产品照片2张; 4.经营现场照片1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田多帮”噻虫胺农药2袋; 2.处以5000元罚款; 3.卫东区***日杂店经营者张XX,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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