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XX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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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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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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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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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种子)罚〔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9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湛河区依法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小麦种子行为,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了12千克,现场剩余3千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 3.种子照片2张; 4.现场照片1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年版):“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裁量阶次:轻微,行政处罚标准: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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