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程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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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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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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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渔)罚〔202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刘坤豪(1604001905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与程XX(已被判处管制)在2021年6月14日晚在白龟湖水库上游沙河入库口使用电鱼捕鱼时被新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程XX被当场抓获,程X跳水逃脱,并于2022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渔获物6.65千克,铁皮划船一艘,电鱼器一套。据当事人交待电鱼器是当事人自己的,划船和挂机是程XX的(程XX已被依法判处监禁)。渔获物被公安机关现场进行了掩埋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2.公安机关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8页; 3.平顶山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对当事人的捕鱼工具的认定证明; 4.程X、程XX非法捕鱼工具照片1张; 5.公安机关对渔获物的处理照片1张; 6.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刑不诉﹝2022﹞76号); 7.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新检意﹝2022﹞11号); 8.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 9.当事人再次确认的非法捕鱼工具照片1张复印件; 10.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6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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