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肖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农药)罚〔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40019052)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27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辖区依法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共计12袋,该农药已于2022年5月12日超过质量保证期。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懒人时代”3.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照片1张, 4.现场照片2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委托书1份,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采购台帐1张, 11.销售台帐9张。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12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