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范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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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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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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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渔)罚〔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刘坤豪(16040019053)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11日4时,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新城区公安分局进行联合巡查时,在薛庄乡梁庄村南白龟湖水库浅水区域发现该村村民范占青划铁皮船正在使用迷魂阵捕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铁皮划船一艘及捕获的约1千克少量杂鱼。当事人在现场承认了其在水库设置3个迷魂阵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共1页; 3.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 4.现场照片4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1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一份1页; 7.送达回执一份1页; 8.禁渔期公告一份1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已于查获当日放生于水库); 2、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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