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XX非法屠宰的行政处罚公示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动检)罚(2021) 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亚东(16040019002) 陈旭平(16040019065)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1日凌晨06时10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李亚东、副大队长陈旭平带领下,执法人员来到平桐路李庄村路西紧邻大路边的湛河区曹镇乡李庄村X号庭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当事人李XX在农村自家庭院屠宰一头生猪。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提供其证件时,李XX称其:生猪屠宰后仅供自己和亲戚们冬至期间食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李XX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头生猪的有效检疫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 2.涉案地点门牌照片1张(共1页); 3.现场屠宰生猪照片1张(共1页); 4.当事人李XX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共1张); 5.当事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 6.当事人李XX询问笔录1份(共3页); 7.当事人李XX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1张); 8.平顶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1份(共4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轻微。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168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 年 1月 2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