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XX、杜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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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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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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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渔)罚【2021】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 包聚生(16040019021)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18日23时许,杨XX、杜XX在白龟山水库上游非法捕捞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3.6公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检察机关移交材料一套;3.询问笔录2份;4.当事人检讨书一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轻微,未捕获渔物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 5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 12月 22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2021年5月18日新城区公安部门将此案移交给湛河区检察院,9月28日我局收到湛河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个月之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