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XX、丁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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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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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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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白渔罚(2021)0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 李巍然(16040019010)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3日下午17时左右,丁XX、张XX在沙河肖庄村水域非法电鱼,后被抓获。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保存清单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轻微,未捕获渔物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5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 9月 6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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