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彭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白渔罚(2020)0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 李巍然(16040019010) |
违法事实 |
2020年 9月 19日早上 3时左右, 彭XX在白龟山水库北岸音乐广场附近水域电鱼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现场 检查笔录一份;3.询问笔录 2 份;4. 证据保存清单 1 份;5.当事人个人声明 1 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从轻处罚 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认错态度较好,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5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