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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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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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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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白渔罚(2021)03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焕新(16040019068) 包聚生(16040019021) |
违法事实 |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陈XX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苗侯村售卖禁用渔具地笼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询问笔录 1 份;4.证据保存清单 1 份;5. 现场照片 9 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 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 款“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其本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改正,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 2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 4 月 23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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