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资和畜禽投入品监管领域
2024年度“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明电〔2021〕75号),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平双随机办〔2024〕6号)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平双随机办〔2024〕7号)要求,为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我市农业农村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整合抽查对象基本相同部门的抽查计划,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企业“无事不扰”,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提高抽查检查工作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平顶山市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按照行政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和内容,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规范有序原则。建立健全“两库”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部门联合监管程序和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协同高效原则。统一组织、分工合作、协同推进,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责一致、机会均等、规则平等。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范围比例
2024年3月1日前全市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农资和畜禽投入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作为抽查对象。按照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抽取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二)明确检查事项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农资和畜禽投入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法定监管责任,结合各地实际,细化联合监管内容。
1.农业农村部门检查事项:①对各类农资和畜禽投入品生产市场主体进行行政许可资质、依法依规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二维码追溯情况、生产销售化验等台账、产品标签等检查。②对各类农资和畜禽投入品经营市场主体主要进行行政许可资质、购销台账、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事项:①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②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③经营(驻地)期限的检查;④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地场所的检查。
(三)组织联合检查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信用分类抽取开展辖区内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四)抽查结果运用
1.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分为以下10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虛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此外,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在备注栏目录入相关信息,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抽查工作规范(细则)要求,将认定的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2.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合,由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后,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
3.结果运用。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扶持资金发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四、抽查时间
时间安排:2024年6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是市政府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提升农资和畜禽投入品领域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密切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将生产经营假劣农资和畜禽投入品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和查处突出违法行为和问题,有效维护全市农资和畜禽投入品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提升监管能力。
附件:1.农资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2.畜禽投入品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3.农资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4.畜禽投入品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农资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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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 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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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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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农业农村部门 | ①对各类农资生产市场主体进行行政许可资质、依法依规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二维码追溯情况、生产销售化验等台账、产品标签等检查。②对各类农资经营市场主体主要进行行政许可资质、购销台账、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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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①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②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③经营(驻地)期限的检查;④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地场所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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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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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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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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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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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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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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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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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
附件2:
畜禽投入品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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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 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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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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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农业农村部门 | ①对各类畜禽投入品生产市场主体进行行政许可资质、依法依规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二维码追溯情况、生产销售化验等台账、产品标签等检查。②对各类畜禽投入品经营市场主体主要进行行政许可资质、购销台账、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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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①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②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③经营(驻地)期限的检查;④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地场所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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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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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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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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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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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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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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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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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附件3:
农资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改正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列入异常名录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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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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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畜禽投入品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改正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列入异常名录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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