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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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171758000R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波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4〕3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方(16040018036)李兴华(16040018070) |
| 违法事实 | 河南省用水直报系统推送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2023年度,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用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8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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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