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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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易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171779733L |
| 法定代表人 | 孙毅 |
| 地址 | 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路631号院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5〕 1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方(16040018036)李兴华(16040018070) |
| 违法事实 | 河南省用水直报系统推送平顶山市易城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度,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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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