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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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亿丰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0LNAM5P |
| 法定代表人 | 薛文彬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薛西村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 4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方16040018036)吴鹏英(16040018072) |
| 违法事实 | 在全市开展的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该单位营业厅后方建有自备井1眼,且配套有无塔供水罐1个,取水设施齐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涉嫌无证取用地下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一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未经批准擅自 取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 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1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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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