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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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721877718B |
| 法定代表人 | 穆永奎 |
| 地址 |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北38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3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冀利民(16040018065)吴鹏英(16040018072) |
| 违法事实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原取水许可证取水证有效期2020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因到期未及时延续,原许可证自动取消,因企业运行保障基本生活仍少量取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取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一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未经批准擅自 取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 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20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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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