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2号
浏览次数:
次浏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7369389X3 |
| 法定代表人 | 代志旭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庆庄北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 2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冀利民(16040018065)吴鹏英(16040018072) |
| 违法事实 | 河南省用水直报系统推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2024年度,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适用裁量标准 | 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之一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1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