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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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77369389X3
法定代表人 代志旭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庆庄北
行政处罚种类 不予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不罚决字〔2025〕第 2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冀利民(16040018065)吴鹏英(16040018072)
违法事实 河南省用水直报系统推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2024年度,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适用裁量标准 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之一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1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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