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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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4168470963
法定代表人 张志伟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沁园小区路口西
行政处罚种类 不予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不罚决字〔2024〕第 1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冀利民(16040018065)张蕊(16040018075)
违法事实 根据用水直报系统、水资源税务系统发现2022年度平顶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全部同意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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