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案件不予水行政处罚公示 平水不罚决字〔2024〕第1号
浏览次数:
次浏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4168470963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伟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沁园小区路口西 |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不罚决字〔2024〕第 1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冀利民(16040018065)张蕊(16040018075) |
| 违法事实 | 根据用水直报系统、水资源税务系统发现2022年度平顶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涉嫌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适用裁量标准 |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不予水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7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