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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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00MJG034014G |
法定代表人 |
方东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东滍村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罚决字〔2024〕第 2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小波(16040018077)张 方(16040018036)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在学校内东南角建有自备井1眼,且配套有无塔供水罐1个,抽水管径50毫米,取水设施齐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涉嫌无证取用地下水。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裁量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贰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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