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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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667245217A
法定代表人 朱亲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北角1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罚决字〔2021〕第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帅君(16040018045)张 方(16040018036)张卫红(16040018033)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4日下午,市水政监察支队郭帅君、张卫红,市节约用水中心张方对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北角100米厂区内取用地下水案进行了调查,取水井位置在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北角100米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西北角,抽水管直径6厘米,配备有压力罐1个,未安装计量设施,且正在使用。2021年 11月10日,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向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递交了接水报装申请表,接入自来水;自来水接通前,该公司已安装了计量设施,用水情况纳入了市节约用水中心管理;接通自来水后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为:1.现场勘验笔录两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裁量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未达到听证条件,不予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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