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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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8719569565 |
法定代表人 |
薛国平 |
地址 |
河南省舞钢市朱兰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罚决字〔2021〕第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帅君(16040018045)张 方(16040018036)张卫红(16040018033)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7日,市水政监察支队郭帅君、张卫红,市节约用水中心张方对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排用矿山疏干水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疏干排用水矿山分别为铁山矿区和八台矿区,设备齐全且正在使用;2021年7月12日,省水利厅为其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手续。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为: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调査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项的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9.1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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