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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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MA47P2M53B
法定代表人 关朝辉
地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凯旋路交汇处西北侧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罚决字〔2021〕第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帅君(16040018045)张 方(16040018036)张卫红(16040018033)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7日下午,市水政监察支队郭帅君、张卫红,市节约用水中心张方对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长安大道校区内取用地下水案进行了调查,2020年9月以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区域在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长安大道校区内取用地下水,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位置在校区西北角,有井一眼,深约100米,直径0.4米,抽水管直径7.5厘米,配套电力控制柜、消毒净化设备、供水水池及其相关供水管网齐全,未安装计量设施,且正在使用。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为:1.现场勘验笔录两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调査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养含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项的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标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1、2021年7月7日,平顶山一中新区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书》;理由为:自来水、燃气等市政管网一直没有完善,希望从轻处罚。 2、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8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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