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叶县孤石滩灌区管理所准予取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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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孤石滩灌区管理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2241696679XQ |
法定代表人 |
郭延辉 |
地址 |
平顶山市叶县常村乡 |
行政许可类别 |
核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平水行许字〔2021〕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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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受理日期 |
2021-05-21 |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
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表、承诺书、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
行政许可内容 |
一、同意叶县孤石滩灌区管理所年取水许可量为2100万m3/a,取自孤石滩水库南北干渠,用于供给沿线乡镇农业灌溉,其中:孤石滩灌区南干渠1260万m3/a;孤石滩灌区北干渠840万m3/a。农业用水指标符合《河南省地方用水标准-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958-2020),该灌区农业取水量小于供水指标,可满足用水水量要求,经河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许昌分中心分析测试结果报告,取水水源水质满足本项目要求。 二、本项目为农业灌溉用水,不产生退水,对水功能区无影响。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控,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四、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与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五、叶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照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系统填报等相关工作。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单位应当向市水利局报送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
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
2021-05-21 |
行政许可有效期 |
2021-05-21至 2026-05-20 |
行政许可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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