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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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5637127571
法定代表人 刘建国
地址 郏县黄道乡大桥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0425环罚决字〔2024〕0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冯建科16040515005 王国记16040515016
违法事实 经核查,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罚款伍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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