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汝州市富磊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2MA46T9RP97 |
法定代表人 |
胡卫东 |
地址 |
汝州市王寨乡胡庄村20组晋庄南坡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0482环罚决字〔2023〕6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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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3年 2月 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部分石粉采取有密闭措施,大棚东侧有一堆石粉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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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判定如下:(一)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为3;(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三)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登记为1;(四)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五)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六)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七)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八)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九)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十)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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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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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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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15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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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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