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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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天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MA40GQBD9B
法定代表人 张晓
地址 河南省郏县渣元乡林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0425环罚决字〔2023〕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判定如下: 1、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堆放数堆生产原料(建筑垃圾),★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首要裁量因素为5; 2、露天堆放原料约5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为2000吨以上,裁量因素为5; 3、你单位工人20人以下,2022年营业收入为730多万元,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因素为1; 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因素为2; 5、项目建设地点在河南郏县渣元乡林村,不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定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南水北调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素为1; 6、你单位在整改期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为1; 7、露天堆放原料占地面积约2亩,占地面积为500m2以上,裁量因素为5; 8、你单位露天堆放原料为一般期间,裁量因素为1; 9、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受到环保处罚,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10、你单位非常配合我局执法检查,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为配合检查,裁量因素为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5-23
行政处罚机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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