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MA40GQBD9B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 |
地址 | 河南省郏县渣元乡林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0425环罚决字〔2023〕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
主要证据材料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判定如下: 1、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堆放数堆生产原料(建筑垃圾),★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首要裁量因素为5; 2、露天堆放原料约5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为2000吨以上,裁量因素为5; 3、你单位工人20人以下,2022年营业收入为730多万元,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因素为1; 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因素为2; 5、项目建设地点在河南郏县渣元乡林村,不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定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南水北调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素为1; 6、你单位在整改期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为1; 7、露天堆放原料占地面积约2亩,占地面积为500m2以上,裁量因素为5; 8、你单位露天堆放原料为一般期间,裁量因素为1; 9、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受到环保处罚,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10、你单位非常配合我局执法检查,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为配合检查,裁量因素为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23 |
行政处罚机关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