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富家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769494775G |
法定代表人 |
张二超 |
地址 |
鲁山梁洼镇鹁鸽吴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成宾16040015029程相梁16040015052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鲁山梁洼镇鹁鸽吴村的鲁山县富家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下料口未安装有效收尘设施、车间内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柒万零肆佰元(7.0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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