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706575279U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朝 |
地址 |
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2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帆16040015066邵艾东16040015012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1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第二炼钢厂厂房屋顶有大量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车间顶部直接逸散性外排。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你单位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柒拾万七千五百元整(7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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