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晶源工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4MA446KC36Q |
法定代表人 |
齐康平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工贸234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帆16040015066李璞16040015050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的平顶山市晶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弃高铝耐火材料铝灰铝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应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九项的有色金属冶炼类,属报告书审批类型;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3:★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违反上述8条中任意2至4项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产生污染物类型: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壹佰肆拾陆万元整(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7-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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