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神马股份厂区“退城进园”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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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许可类别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受理日期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内容 你单位上报的由湖南崇创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神马股份厂区“退城进园”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等材料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神马帘子布新厂区,拟投资26.80亿元建设尼龙66工业丝8.6万吨/年,尼龙66细旦丝1.4万吨/年,捻织能力2.8万吨/年,浸胶能力2万吨/年,纺丝级切片7万吨的生产线。项目实施时对神马股份老厂区进行搬迁,分阶段实施,滚动搬迁,全部搬迁预计2025年完成。项目迁建过程中对部分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搬迁后新厂区生产原料为己二胺、己二酸、尼龙66盐溶液、次磷酸钠、热稳定剂(碘化钾和醋酸铜)、纺丝油剂、PA66用棉纱、导热油、胶液(VP胶乳、NR胶乳、SRR胶乳、间苯二酚、甲醛、氢氧化钠和氨水)。主要设备有成套成盐设备、成套聚合装置、成套纺丝设备、成套捻织设备、成套浸胶设备、热媒炉、冷冻机、冷却塔、纯水设备、空压机等。新增食堂1座,扩建现有污水处理站,与现有的污水处理站“水解酸化+AO+过滤+消毒”工艺一致。 二、该《报告书》编制基本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内容,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本项目在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和营运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你单位在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文明科学施工,老厂区拆除工程、新厂区施工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攻坚要求,老厂区开发地块落实土壤污染调查。建设标准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A级要求执行。 2、聚合工序浓缩槽废气部分采取三级水喷淋吸收,部分采用洗气塔+余热利用处理;聚合器产生的己二胺废气采取三级水喷淋吸收;聚合工序反应器废气少量采取三级水喷淋吸收,大部分采用洗气塔+余热利用处理;己二酸卸料中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纺丝工序低聚物废气配套袋式除尘器;纺丝油烟废气设置电捕焦油器处理;浸胶工序加热炉采用表面燃烧+FGR超低氮燃烧器处理;浸胶帘子布浸胶烘干废气经两级喷淋+微波无极光催化氧化器+雾化除臭塔处理;导热油炉采取表面燃烧+FGR超低氮燃烧技术;己二胺储罐废气采取三级水喷淋吸收;甲醛储罐和氨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喷淋塔水喷淋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封闭收集后经水喷淋+一体化生物滤池处理。全厂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应限值以及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相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设施。 3、项目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喷淋、聚合、清洗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总排口;循环冷却水、循环冷冻水、软化废水等清净下水直接排放至总排口。外排废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标准及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总排放口配置在线监测设施。厂区内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分区防渗,有效防范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同时按照《报告书》所列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4、风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采取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等措施防控,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要求。 5、废滤芯、废油剂、废油、废导热油、胶皮、胶类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尼龙次品、废丝、污泥、废保温棉、废布、低聚物等一般固废定期交厂家回收处置。 6、加强全厂储罐和管道泄漏环境风险防范,配套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和装置,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备足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须加强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六、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行政许可有效期
行政许可机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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