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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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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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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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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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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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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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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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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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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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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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56803)关于《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和有关承诺文件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豫环办[2021]65号)等规定,依据你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进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重新上报审核。在项目投产前,你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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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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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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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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